校安中心提醒—目前校園內對無人飼養犬之執行作法
◆動物之保護保育
依據法令: 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執行單位: 中央政府:農業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校園內對無人飼養犬之作法:
★—現行校園內之無主飼養犬貓處理,除通報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動物保護及保育科人員可處理,校內之所有教職員生均無權,不得逕自處理捕捉,違反者依動保法處罰。
★★—依動物保護法第 6 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除有第 12 條第 6 款:對人類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安有立即危險,才可捕捉(殺)。例如:咬傷人之犬隻經檢驗確認有狂犬病症,得通知權責單位人員前來捕捉撲殺;如有咬傷之犬隻經確認,亦可通知權責單位人員前來捕捉(不可有一視所有犬隻都要捕捉之觀念)。
★★★— 校內發生咬傷事件請受害當事人通報校安中心並向上述專責單位提出:當事人資料電話,檢具咬人之犬隻照片,咬傷之照片與地點照片,受傷證明等上傳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動物保護與保育科Line群組內(登入ID:7335529),該單位會聯繫受害人時間共同會勘捕捉,捕捉後留置觀察2週,該犬隻是否還有傷人之虞,「是者」即以人道方式撲殺,「非者」則由動保單位再放回原處生存。
★★★★—無人飼養犬常於夜間至早上期間尋找垃圾筒旁之可食食物而咬破垃圾袋,造成處所環境髒亂,但此現象無法做為捕捉之依據,如要改善環境只有請環境清潔同仁與同學勿將垃圾(袋)放置地面,並配合垃圾清運車到達時間(垃圾不落地或有人看守),方能改善垃圾散落髒亂的現象。